惠州市 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通知(2013年)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减轻医保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的经济负担,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和市政府《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惠府〔2010〕12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患地中海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血友病、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治疗)、内脏器官置换术及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期)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等6项门诊特定病种的报销比例统一提高到95%,即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从90%提高到95%,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95%。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


来源: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3-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