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 关于调整我市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2004年)


市、县(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75元,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市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基数和待遇计发基数作如下调整:

 

一、 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

 

(一)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数。自2004年7月起,参加我市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其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征。职工工资总额低于1075元的60%,即645元的,按645元为基数计征,高于1075元的3倍,即3225元的,按3225元为基数计征。

 

(二)生育保险费征缴基数。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基数统一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75元为基数计征。

 

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一)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参加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和死亡待遇,从2004年7月起按1075元的基数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由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调整,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备案。

 

(二)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统一按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原高于此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三)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计发基数按相关文件规定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从2004年7月1日起统一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75元的基数计发。

 

二○○四年六月七日


来源: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