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自治州 关于调整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方式的通告


2020年10月1日起,工伤保险由州级统筹调整为省级统筹,自2021年5月1日起统一启用全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工伤医疗(康复)费用以联网审核方式进行结算,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调整结算方式主要是为减轻用人单位及个人垫付工伤医疗费压力,规范工伤医疗费用审核标准和程序。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伤职工在签订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发生工伤医疗(康复)的费用,由工伤职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

 

(二)工伤职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目前,我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有:文山州人民医院、文山州中医医院(康复机构)、文山郑保骨伤科医院、文山市人民医院、砚山县人民医院、砚山县第二人民医院、砚山县中医医院、西畴县第一人民医院、西畴县兴街中心卫生院、麻栗坡县人民医院、马关县人民医院、马关县中医医院、 丘北县人民医院、广南县人民医院、广南县中医医院、富宁县人民医院共16家,省内其他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名单见云南省人社厅网站公示栏。

 

二、基本要求

 

(一)新发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伤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参保单位应及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伤情稳定后应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二)工伤复发。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须按规定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申请工伤复发确认并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

 

(三)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不含延长停工留薪期)内需进行康复治疗的,可在救治的协议医疗机构开展早期临床康复。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康复,按规定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康复确认并至协议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四)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异地就医的,需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异地(州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由参保单位按相关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五)异地居住就医。居住在异地的工伤职工需要就医的,应选择居住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并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

 

三、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结算流程

 

参保单位就医流程图如下:

 

 

 

 

 

四、参保单位及参保职工、协议机构承担的责任

 

(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无特殊情况,应立即送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二)职工发生应当申请工伤认定的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向相关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有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三)申请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出具《云南省工伤职工就医通知书》。

 

(四)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伤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应向工伤职工本人告知转入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相关规定,拒不转院治疗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表册可到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便民服务-资料下载”栏内进行下载,按规定填写并提交申请。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咨询的事项,可与单位经办人沟通,也可与同级社保经办部门联系!全州社保经

 

办机构联系方式:

 

文山州社保局2138639

文山市社保局2122808

砚山县社保局3131980

西畴县社保局7622749

麻栗坡县社保局6622651

丘北县社保局4121032

广南县社保局5957335

富宁县社保局6122822

马关县社保局7122157

 

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10日


来源:文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