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南州门诊非手术中医或中西医综合治疗定额付费病种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黔南医保发〔2021〕16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州医疗保障数据监测中心,州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州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付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贵州省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优势病种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照中医药优势突出、临床疗效确切、诊疗方案成熟、治疗费用稳定等条件,经定点医疗机构申报、专家核定,形成《黔南州门诊非手术中医或中西医综合治疗定额付费病种及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病种付费标准包含患者治疗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就诊开始,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结束。除明确除外可单独收费的项目,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如有违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定额付费遵循“总额包干,超支不补,节约归医院”原则。定点医疗机构在推进按病种付费过程中,严格遵循疾病诊疗方案、临床路径等行业技术标准。实施按病种治疗前,要将收付费标准、临床路径和治疗规范、进入和退出机制等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三、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病种相关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按病种付费标准相关内容,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方式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推诿病人;不得无故终止治疗、缩短治疗时间、减少病种临床路径或规范化治疗方案中包含的诊疗项目与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不得以各种形式转嫁医疗费用,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质量优先、成本控制的原则,科学制定各病种诊疗方案,凡接诊符合临床路径准入条件的病种,均应实施按病种付费,不得以无故变换疾病诊断等方式规避临床路径管理。

 

六、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按病种付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年终要对政策执行情况、协议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七、本通知自2021年7月10日起执行。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7日


附件下载:

  1. 黔南州门诊非手术中医或中西医综合治疗定额付费病种及标准(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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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