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公积金〔2021〕13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自住住房作用,根据《关于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18〕10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购买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该房屋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买卖交易已有公积金提取记录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下列自住证明材料:

 

1.职工本人或配偶累计六个月以上的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一项缴费凭证;

 

2.购房资金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单及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流水交易记录),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流水交易记录)。

 

二、对经查实,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其违法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杭州市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3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并按规定通报有关部门。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17日


来源: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