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 关于调整我市2016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粤府〔2006〕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须按20%执行。经十四届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并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中府办会函〔2015〕3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
二、调整对象
我市按灵活就业方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参保人。
三、调整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18%调整为20%。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8日
来源: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