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焦作市企业职工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

焦劳社〔2002〕78号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市直各企业,中央、省属驻焦企业:

 

根据《焦作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焦作市人民政府令2001年第1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了《焦作市企业职工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焦作市企业职工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

 

----------------------------------------

 

焦作市企业职工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焦作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职工发生负伤、致残、死亡事故或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的主管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企业和中央、省属驻焦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第五条 企业职工发生负伤、致残、死亡的,符合《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属于《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在十五日内按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以下简称住所地)分别向焦作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填报《企业职工工伤报告表》,并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企业工伤事故情况。

 

第七条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按《暂行办法》第十条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工伤待遇申请;

 

(二)工伤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附证人证言);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2、属于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书;

 

3、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提交企业或者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5、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劳动(人事)部门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 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代表工伤职工向企业住所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以上款方式提出申请的时限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时限顺延十五日。

 

第九条 工伤职工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亲属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交企业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不能提交工伤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工伤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认定工伤必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在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对证明材料不全的,通知企业限期(最长十五日)补齐;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取得证明材料,应及时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说明原因;需要调查取证的,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企业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最长十五日)说明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原因,提交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需要调查取证的,在调查结束后七日(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工伤职工。

 

对符合工伤条件、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认定通知应当依据工伤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明确其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和诊断结论。

 

第十三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凭工伤认定证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劳动鉴定的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

 

第十四条 职工提出因工伤、职业病导致其他疾病或伤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交工伤、职业病诊疗医院的诊断证明、病案,由市劳动鉴定医疗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鉴定结论确定其伤害部位、伤害程度。鉴定结论证明职工的其他疾病或者伤害与工伤、职业病有直接关联的,工伤、职业病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包括其他疾病和伤害;无直接关联或者难以下结论的,工伤、职业病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剔除其他疾病和伤害。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企业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者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职工被借调、聘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劳务输入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借调、聘用或劳务输入出合同(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提交职工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个体经济组织向其工商注册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企业向企业住所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若干企业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伤亡职工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向本企业住所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伤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外省市工商注册的企业在焦作市发生工伤事故,向企业住所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如本办法与上级的新规定不一致,改按上级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焦作市企业职工工伤事故报告表》

2、《焦作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



相关文章:

  1. 工伤认定办法 [2003-09-23]

来源: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