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南州冶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南劳社局〔2007〕56号


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全州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积极推进冶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化解企业工伤风险,依法维护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州劳动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黔南州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黔南州冶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现将《黔南州冶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试行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州局反馈。

 

附:《黔南州冶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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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冶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为推进冶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依法维护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黔南州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黔南州的实际情况,对冶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黔南州行政区域内的取得合法生产资质的冶金企业均以企业为单位,按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冶金企业的参保人员是指为企业工作,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制和按月报备制度,由企业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职工花名册。

 

企业职工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职工变动花名册。

 

三、工伤保险费按月征收。冶金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以黔南州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为缴费基数的3%。

 

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实行费率浮动。在一个参保年度内,企业发生工亡事故或2人以上(含2人)伤残四级及以上工伤事故的,在下一个参保年度费率上调0.5%,如未达到以上事故发生指标的,则在下一个参保年度费率下调0.5%。浮动后的费率最高为3.5%,最低为2.5%。

 

四、根据冶金企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用工不稳定,流动性较大的特点,社保经办机构以参保企业申报的缴费前三个月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为缴费人数。

 

为方便企业缴费,参保企业可与社保经办机构协商按月或按季缴费。

 

五、在核定冶金企业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时,凡涉及到“本人工资”时,均以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时的上一年黔南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六、冶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他事项,按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黔南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