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有关问题的请示》(合劳社秘[2008]1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在受聘工作期间因工发生事故伤害的,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此复。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廿五日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