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 关于调整市级统筹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9年)

连劳社发〔2009〕57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连劳社发[2005]200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对市级统筹企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按行业风险类别划定为二类、三类,且2008年12月底以前正常缴费满一年(含一年)的参保企业。 划定为一类行业风险企业,仍执行一类行业基准费率0.5%不变。

 

二、调整办法:依据每个参保企业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的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支出额除以缴费额),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核定其浮动后的缴费费率,本次浮动后缴费比例最高不超过该企业所划定的行业基准费率。

 

1、二类中等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为1%。支缴率≤20%的,费率下浮到 0.5%;支缴率≤40%的,费率下浮到0.8%;支缴率40-60%的,仍执行1%的基准费率;支缴率≥60%的,本年度内暂执行1%的基准费率。

 

2、三类较大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为2%。支缴率≤20%的,费率下浮到 1.0%;支缴率≤40%的,费率下浮到1.6%;支缴率40-60%的,仍执行2%的基准费率;支缴率≥60%的,本年度内暂执行2%的基准费率。

 

三、其他事项

 

1、为做好本次浮动费率调整工作,按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划分的规定,对部分企业行业风险类别进行重新核定后,进行浮动费率的调整。

 

2、为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工伤预防约束机制,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意见》(连安[2009]1号)有关精神,自2009年起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纳入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考核范围。

 

3、本次浮动费率调整执行时间为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


来源: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