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劳社〔2007〕15号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驻东营中央、省属有关单位: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社部发[2005]36号、鲁劳社[2006]80号和《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到市或者县(区)相应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数额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全部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其中,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范围内参保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范围内参保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缴纳本单位当年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四、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附后。)

 

五、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试行办法》和《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伤情稳定后尚需继续治疗的,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工伤职工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工伤、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应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八、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施行前已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变,有关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劳动保障、人事、民政平、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县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各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1、《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劳社[2006]80号)


来源: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7-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