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7〕37号


中央驻青行业单位、省监狱管理局、三江集团:

 

为贯彻《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省级工伤保险实施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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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

 

为促进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省社保局具体负责费率调整的实施工作。

 

二、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对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1-3年浮动一次。

 

三、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占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百分比确定。即百分比在50%以下的,降低费率,在50-150%之间的不变,在150%以上的提高费率。

 

四、工伤保险费率上下各浮动二档。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占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在150%-170%时,费率浮动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在171%以上时,浮动至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在31%-50%时,浮动至行业基准率的90%,在30%以下时,浮动至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五、本办法(试行)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