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职工在疗、休养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况能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劳社秘〔2007〕131号


淮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工在疗、休养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况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淮劳障〔2007〕3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原则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进行的疗、休养活动,是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福利或奖励行为,因此,职工在疗、休养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此复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五月廿三日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