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界定问题的复函
劳社秘〔2007〕142号
马鞍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界定问题的请示》(马劳社〔2007〕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的“工作场所”应理解为职工按照用人单位的岗位分工要求,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需要活动的区域。
此复。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七年六月六日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