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关于工伤康复项目的复函
川劳社函〔2007〕364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确认工伤康复项目的请示》(成劳社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局上报的《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项目表》中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目录内项目(1至58项)的除肩周炎推拿治疗和网球肘推拿治疗两项目外,同意其余56项暂作为工伤康复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康复应严格限定在工伤职工的工伤部位。
二、你局上报的《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项目表》中59至133项,不属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目录内项目,暂不纳入工伤康复项目,待取得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再行研究是否作为工伤康复项目,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工伤康复项目标准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