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宁劳社发〔2008〕24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工作内容。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将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促进“平安计划”的顺利完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04】53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248号)精神,特制定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请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统筹地区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在统筹地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所有职工(农民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是指各类商场、超市、饭(酒)店、宾馆、旅馆、浴室、歌舞厅、游戏(娱乐)室、网吧等服务行业。

 

职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地的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_为其所有从业人掼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以人为本、创新思维,科学合理的确定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大力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考虑到服务业农民工就业流动性等因素,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可以试行“定期定额”征缴的办法。即参照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业参保“定额”缴费基数,按统筹市规定的一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限计算服务业职工每人每月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四舍五入到元),用人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手续时,按每人每月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一次性为参保职工缴纳3个月的工伤保险费。3个月后该职工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单位应继续为其一次性缴纳3个月的工伤保险费,参保职工流动到新用人单位的,由新单位续缴。参保职工在用人单位缴费期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少手续,原缴费剩余金额,结转新用人单位缴费时冲减。

 

四、服务业参保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职工发放《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册》,由参保职工本人保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人员流动情况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参保职工在统筹地区行政区域内流动就业时,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册》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新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该职工参保缴费有效期内发生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按参保职工对待。

 

《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册》由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印制。

 

五、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职工花名册》(含职工的基本信息及用工薪酬标准等内容);

 

2、《社会保险登记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六、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审核支付手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时,其本人工资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的服务业工商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并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结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时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七、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如本人自愿,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或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标准全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承担法律责任。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措施,改进工作作风,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玉伤保检待遇审核支付等各个工作环节上提供方便快捷服务,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九、除商贸、餐饮、住宿以外的其他各类服务业企业及农民工,各地也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各地区制定的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和规定,应及时报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来源: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