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连云港2008年度市区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连劳社发〔2008〕2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和《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连政办发[2005]194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市区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2008年6月30日前(含30日,下同)因工致残,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

 

(二)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

 

(三)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调整项目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项目: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抚恤金。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的基础上,一级每月增加220元,二级每月增加200元,三级每月增加180元,四级每月增加160元。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原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按每月不低于140元和120元增加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被评定的护理依赖等级,在原护理费标准基础上,完全护理依赖每月增加105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月增加85元,部分护理依赖每月增加6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85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65元。

 

(四)2008年6月30日前已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对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第三条(二)项调整。

 

四、从2008年7月1日起,计发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790元执行。

 

五、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增加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支付。

 

六、各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