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 关于进一步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临人社字〔2021〕6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促进劳动者多形式多渠道就业,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质量,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9号)、省人社厅《关于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服务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85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灵活就业人员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登记服务范围是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个体经营者(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加强灵活就业人员信息采集和统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信息采集制度,做好基本信息和就业信息的采集。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字段;就业信息,应包括就业地、就业类型(初次就业/失业再就业)、就业时间、从事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劳动收入等字段。

 

对在城镇区域内就业,符合以下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纳入统计期内城镇新就业数据统计:一是初次就业月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二是初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初次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三是以前年度不是灵活就业人员,有就业和失业状态转换记录,有断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录,且又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四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养老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结束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建立灵活就业人员承诺制就业登记制度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灵活就业人员承诺制就业登记制度,确保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必须是在主动自愿的基础上,以办理并领取《就业创业证》为前提。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按规定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无需提供就业或失业证明材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比对就业状态、社保登记、劳动关系备案、工商注册、个人股东等信息,核查无误的,即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要建立灵活就业人员退出机制。灵活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稳定就业、终止就业、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视为自动退出并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信息的相关变更手续。

 

四、加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人社部门要把灵活就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和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稳定就业。要落实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贴政策。要落实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经培训后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自主创业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要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被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吸纳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五、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

 

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6号)要求,强化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行全民共享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岗位信息发布和引导,将新业态平台企业灵活用工需求纳入常规岗位信息发布渠道。灵活就业人员有转岗需求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依托零工市场和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灵活就业岗位信息库、灵活就业人员信息库和线上求职招聘平台(简称“两库一平台”),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政策宣传、技能培训、代缴社保费等服务。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是各级人社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县区要强化目标责任落实,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任务和扶持措施,并列入政府就业目标责任年度考核的内容,督促落实;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研究解决;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灵活就业服务制度相匹配的“告知承诺-信用管理-联合惩戒”服务模式,优化办事流程、简化证明材料、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16日


来源: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