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关于移交江苏的原行业统筹在宁单位参加我市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通知

宁劳福字〔2000〕29号


各移交江苏的原行业统筹在宁单位:

 

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2号令)、《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有关规定,决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将移交江苏的原行业统筹在宁单位(含参加南京市建筑业劳动保险统筹企业,以下简称“原行业统筹单位”)纳入我市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范围,并征收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2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应按照《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2号令)、《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办法》(市政府第58号令)、《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规定,缴纳工伤、生育社会保险费。

 

二、凡参加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应于2000年11月30日之前,前往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生育社会保险手续,并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向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核定工伤社会保险差别费率。逾期不申报的,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0.7%和0.8%的费率征收工伤与生育社会保险费,待单位补办核定手续后,自补办之月起按核定后的差别费率征收。

 

三、参加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后,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发生的工伤、生育费用,符合规定的将分别由我市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工伤、生育社会保险之前发生的有关项目费用仍由各原行业统筹单位自行解决。

 

四、其它目前仍未参加我市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在宁部、省属企业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