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 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劳发〔1995〕138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4]504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范围和对象。生育保险费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凡驻我省行政辖区内的城镇企业(含国务院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的中央属企业和外资企业中方职工及个体劳动者),不分隶属关系,不论经济性质,都必须参加所在地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二、 基金的征集。生育保险费用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社会保险专门机构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向用人单位征收,征集的数额,最低应保证支付计划内生育职工的生育津贴和按规定应从生育基金中支付的生育医疗费和药费的需要。

 

三、 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产假。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按国有单位职工报销范围规定报销。

 

四、 生育待遇的支付和基金使用。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生育或流产,按规定享受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及时予以支付,不得克扣。单位支付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暂从单位管理费中垫支,然后由用人单位持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有关证明向当地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申领“职工生育保险补偿金”。单位领取的补偿金,凭社会保险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凭证”冲减企业管理费。

 

五、 实施与监督。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应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逾期不缴生育保险费,虚报冒领生育保险补偿金的,应强制补缴或追回全部金额,并加收2‰的滞纳金;对欠付或拒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单位,应依法严肃查处。

 

各市、地劳动局(劳动人事局)可会同工会、妇联及政府有关部门,按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后抓紧实施。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的社会统筹,也可直接实行以市为单位的社会统筹,也可直接实行以市、地为单位的社会统筹。

 

附:劳动部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



相关业务链接:

  1.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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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5-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