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灵活就业人员:停止跨年补缴社保!


2021年8月4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通知(赣人社发〔2021〕15号),明确:


本通知印发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本通知印发后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跨年度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赣人社发〔2013〕58号文件同时废止。


赣人社发〔2013〕58号规定:


具有江西省城镇户籍,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021年8月4日起,赣人社发〔2013〕58号废止,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不能跨年补缴中断的养老保险了!


提示:受疫情影响,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


政策原文:


关于规范江西省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15号)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8号)


发布:202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