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关于国家驻琼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2〕181号


海口海关、海南省事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规定,你单位及所属用人单位应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你单位及所属用人单位应从2002年7月1日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所参保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标准执行。纳入省本级管理的用人单位,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6%、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费率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的0.5%,由用人单位缴纳。

 

四、按照《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助医疗费率为公务员年工资总额的2%。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的待遇标准执行。

 

五、在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不降低职工原享受的医疗补助。有条件的应为职工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妥善解决职工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

 

六、从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具体的享受标准,按《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