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2003年)

杭劳社工伤〔2003〕261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2004年1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7%调整为0.6%。


来源: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