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 关于补缴生育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劳函〔2008〕99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人事劳动局(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市直生育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统一理解把握《关于认真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发〔2007〕4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7〕37号)的有关条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中断缴费的,可在任意年度将中断的生育保险费全额补齐。补缴生育保险费期间可计算为连续缴费年限。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前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补缴生育保险费时,应按补缴当年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平均缴费基数作为补缴基数;计发生育保险待遇时以生育上一年社会保险费平均缴费基数作为计发基数。

 

二、职工补缴生育保险费前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流产、生育的,补缴生育保险费后按其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流产或生育时的政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职工首次参加生育保险,当年度因流、引产享受生育津贴的,其生育津贴按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

 

四、职工流动到威海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其流动前办理了生育备案手续,相关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职工流动前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职工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流动的,流动前办理了生育备案手续,相关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职工流动后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五、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