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调整省直参保企业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辽劳社发〔2008〕76号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省直参保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必要的医疗保健和经济补偿,根据国家和省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结合省直生育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决定对省直参保企业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流产(包括人工流产和药物流产等,下同)、引产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折合为日工资标准,享受下列期限的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津贴:

 

1、难产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60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四)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

 

二、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流产、引产

 

1、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人次限额补贴标准调整为300元;

 

2、参保人员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流产、引产的,生育医疗费人次限 额补贴标准调整为6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

 

⒈ 放置或者取出子宫内节育器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120元。

 

⒉ 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120元。

 

⒊ 双侧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400元。

 

⒋ 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630元。

 

(三)妊娠及分娩

 

⒈ 正常产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2300元(含产前检查)。

 

⒉ 难产及剖宫产的,人次限额补贴标准3200元内(含产前检查)。

 

享受难产生育待遇的仅限于:臀位牵引术;产钳助产术;胎头吸引术。剖宫产手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生育医疗费人次限额补贴标准分别增加500元。

 

⒊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限额补贴增加300元。

 

三、参保人员因妊娠或者分娩所引起并发症、合并症以及因计划生育手术、流产、引产所引起并发症,符合住院条件,经审核批准办理住院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男职工一次性补助

 

参保男职工配偶是农业户口或城镇失业人员的,其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一次性护理假补贴:正常产500元、难产及剖宫产1000元。

 

本通知所规定内容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