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9〕70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基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09]19号)精神,我市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下称《规定》)。为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

 

为扶持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根据市政府《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汕府〔2009〕44号)精神,我市生育保险费率从2010年1月起调整为1%。

 

二、关于女职工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生育津贴,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的产假期计发。

 

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有以下情形的,增加产假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1、难产(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的,增加产假30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天;

 

4、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5天。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发生育津贴;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

 

三、关于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其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10天看护假的假期津贴。假期津贴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由男职工所在单位申报。

 

四、关于申办生育保险待遇时限

 

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时限,原则上按《规定》第十七条执行。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在未与医疗机构实行联网结算之前,生育医疗费报销申办期限为生育之日起1年内,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申办期限为手术之日起3个月内。

 

五、关于医疗服务定点管理

 

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具体按《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六、申办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申办及计发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凭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除《规定》中明确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其它需提供的材料由市社保局规定。



相关业务链接:

  1.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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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