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连劳社发〔2004〕14号


第一条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连政发[2003]21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在本市登记注册及部省属驻连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其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向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应缴的生育保险费,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 《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产假天数/30天。

 

第六条 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计发基数,每年七月一日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进行调整;负增长时,当年不作调整。

 

第七条 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失业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不包括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男职工配偶的生育医疗费不包括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及七个月以下引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或者档案托管机构携带下列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1、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的证明材料;

 

2、职工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材料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票据;

 

4、失业人员、男职工配偶办理手续时,还需携带《户口本》、《就业登记证》、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报销生育第二胎的有关费用的,还需携带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第九条 产妇死亡的只领取生育医疗费用,葡萄胎、宫外孕等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八目所指的因生育引起的疾病不包括因医疗事故引起的疾病。

 

第十一条 女职工原则上应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特殊原因不能到定点医院生育,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提前一个月报经办机构批准备案。意外临产,可以到就近医院生育,但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不得超过定额标准。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办法》一并施行。



相关业务链接:

  1. 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