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2007年)
吉市政函〔2007〕2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直企事业单位,开发区: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吉政发[2007]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吉林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给予妊娠妇女一次性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元。
三、将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支付项目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对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上述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发生的有关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支付。
以上政策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2007-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