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程序》的通知

丹医保字〔2008〕85号


市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程序》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0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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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程序

 

一、参保女职工因妊娠检查、产前检查、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填报《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持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并同时申领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配偶护理津贴。

 

二、长驻外地职工在派驻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或探亲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或分娩后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填报《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审批表》并持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并同时申领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配偶护理津贴。

 

三、已参保男职工配偶生育的,但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护理津贴,由其用人单位填报《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持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护理津贴。

 

四、已婚育龄女职工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的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发生的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填报《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持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领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补贴。

 

五、参保单位在欠费期间,按规定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补缴欠缴后,从次月起恢复该单位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

 

六、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参保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传输生育就医信息,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送《丹东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支出月报表》。

 

七、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受理用人单位的申领材料后,结合定点医疗机构上传信息,在7日内完成费用审核,并将核准后的生育医疗费补贴连同生育津贴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


来源:丹东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08-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