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 关于完善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4〕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完善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 将市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范围。

 

二、 市区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缴纳比例为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0.4%,保险费从公务员基本医疗补助费中提取,划入生育保险基金。其它参保单位及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仍按湖政办发[1995]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 已参加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报销后,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拔付生育补助费。生育补助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调整为3500元。

 

四、未参加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二00四年七月九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12日印发


发布:2004-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