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医保:有关参保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年)


市内(含正定县、矿区)各参保单位及个人:

 

根据石政规【2019】7号文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平台的功能及特点,现将下一阶段参保管理的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调整202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根据石医保字【2021】28号文件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5661.58元/月。

 

二、核定企业在职职工2021年度缴费基数(含灵活就业单位)。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办理7月份参保缴费业务前,需要核定本单位在职职工2021年度缴费基数(2021年4月核定过在职职工工资的也需重新申报)。

 

1、已在网厅注册单位,可在网厅“职工变更管理”模块中选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根据要求申报本单位在职职工2021年度缴费基数,提交后到窗口申请核定(无需携带材料,申报工资有关材料单位留存备查)。

 

2、没有注册网厅单位:需持U盘到同级经办业务窗口下载“工资申报模板”,修改工资后再到窗口进行导入、核定。

 

注意事项:

 

1、网报核定工资的需先上传审核附件(可以是图片等)才能上传模板并提交。具体流程参见网厅中操作手册中6.2.8的功能介绍。

 

2、申报在职职工工资时,需在模板中删除退休人员信息;工资起止年月变更为2021年7月——2022年6月;申报工资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入职员工可申报当年月平均工资)。

 

3、所有企业(不论工资高低)均需核定在职职工工资,否则自2022年1月起职工对应月份的工资为空,无法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办理业务的建议。

 

1、建议在网厅申报增减业务,经窗口核定后,可在网报端自行制作“单位按人补收”和“单位核定”,并完成“单位缴费通知单打印”后,即可在税务缴费。

 

2、无特殊情况的单位请按照单位医保编码中尾数到窗口办理业务:尾数为1或6的周一、2或7的周二、3或8的周三、4或9的周四、5或0的周五。

 

3、有关单位职工参保登记的所有工作均为申报制,请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和有关政策,及时申报相关业务。

 

4、灵活就业单位每月征缴期为每月1日—15日。

 

用人单位要根据以上建议合理安排本单位的医保经办工作,提高办事精准度和效率,减少到现场办理次数,避免人员因聚集而导致等候时间过长或者违反合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相关要求。

 

四、灵活就业人员缴费。

 

1、缴费方式:由河北银行代扣改为税务缴纳。

 

2、缴费流程:灵活就业在职人员(包括灵活就业在职转退休时需趸缴的)需关注“河北税务”公众号,在“业务办理”中选择“社保缴纳”点击“灵活就业医疗费缴纳”根据要求每月18日——25日期间缴纳当月医疗保险费。

 

3、往期有欠费的可在每月1日——25日缴纳所欠缴医疗保险费,有多条缴费记录的应逐条选择并缴纳,如果漏缴会影响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

 

4、如果在缴费过程中显示“为未参保或参保信息已失效”,请根据提示到医保业务窗口办理非关键登记信息的维护。为了避免人员排队等候也可到各自人才中心办理登记,由灵活就业单位专管员统一收集、办理相关人员的信息维护。

 

5、各灵活就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平台切换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实施、信息收集和处理等服务工作,密切配合相关部门顺利完成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切实保证灵活就业人员及时享受医保待遇。对态度漠视、工作弱化、组织不力的医保部门将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21年7月30日


来源: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