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 关于2021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及差额调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呼医保发〔2021〕27号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和应急管理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内医保险办发〔2021〕3号),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20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6126元,据此计算,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343.83元。

 

按照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税务局《关于呼和浩特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95号)及《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日期的通知》(呼医保发〔2021〕5号),现就我市2021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单位2021年全年缴费基数确定

 

职工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本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12)来确定,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核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5075.06元(6343.83元×80%)的,按5075.06元核定缴费基数;月缴费工资高于5075.06元低于19031.49元(6343.83元×300%)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月缴费工资高于19031.49元的,按19031.49元核定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缴费基数确定

 

我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缴费基数按照6343.83元核定。

 

二、关于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差额调整

 

2021年度1月至7月已经完成缴费基数预核定工作的参保单位,我局将集中统一予以批量差额调整,请参保单位关注网上业务申报系统,及时打印差额调整缴费通知单,由于差额调整将影响到参保职工的医保关系转移及待遇享受,各参保单位应认真核对差额调整的人数、金额,确认无误后及时进行缴费,保障参保职工各项待遇的享受。

 

三、核定缴费时限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缴纳本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四、灵活就业人员核定地点

 

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市四区政务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就近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

 

附件:各旗县区办事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经办地址及电话、赛罕区社区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核定地址及电话。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1日


附件下载:

  1.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各旗县区办事处经办地址及电话.xlsx

来源: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