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2015年)
兰人社发〔2015〕366号
各县区人社局,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局信息办: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文件精神,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减轻参保单位负担,现对我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企业及其他单位的缴费比例由0.7%调整为0.5%,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比例不变。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津贴。
三、此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5日
来源: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