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肇庆市降低生肓保险费率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年)

肇人社发〔2015〕335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肇庆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意见》(粤人社函〔2O15〕2109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⒛15年10月1日起,将《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肇府函〔2O14〕376号)规定的我市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耳资总额的h%降低为0.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请各地认真贯彻实施。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要性

 

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系列政策落实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在落实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总体筹资原则的前提下,支持了企业发展,同时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优化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政策按时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执行政策,确保参保人待遇支付落实到位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203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贵彻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肇府函〔2O14〕376号),确保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同时,按照《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O14〕30号)要求,确保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三、加强监测,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全面分析当前基金情况以及未来影响基金收支的变化趋势,包括参保扩面潜力、职工工资基数增速、本地生育发生率、生育医疗费用增长率、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变化,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我市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9个月待遇支付额时,启动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工作。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运行和结余情况及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共同研究制定调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大宣传,积极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调动企业参保积极性。各地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宣传工作,向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和广大职工宣讲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大意义,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全力做好生育保险参保扩面主作,引导用人单位积极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意见》(粤人社函〔2O15〕2109号)

 

2015年9月24日


来源: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