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126号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务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17号令)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切实做好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准确,适用法规恰当,程序合法。

 

二、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应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和《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三、职工因生产性事故伤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后,应告知管辖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我省原职工伤亡性质认定的有关规定与《工伤认定办法》不一致的,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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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