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陕西省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抚恤金的通知(2002年)

陕劳社发〔2002〕105号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陕劳发[1997]23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陕西省工伤保险证》并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伤残等级为1-4级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伤残等级为5-6级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按第一条调整后1-4级工伤人员月伤残抚恤金仍不足300元的,补足的300元;5-6级工伤人员月伤残抚恤金仍不足280元的,补足到280元。

 

三、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0元。

 

四、按照本通知增加的伤残抚恤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伤残抚恤金待遇的1-4级工伤人员,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他人员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伤残抚恤金调整待遇。

 

六、本通知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