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 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2016年)
湖人社发〔2016〕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通知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97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率政策,结合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市区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6%下调至0.5%。
新的费率标准于2016年2月1日起(所属期)实施。2015年10月1日起至新的费率标准实施之日前因费率调整而产生的收缴差额,对多缴的用人单位可在2016年3月起向地税部门办理申报缴费时予以抵缴。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5日
相关文章:
- 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2015年) [2015-07-27]
来源: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