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 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2016年)

湖人社发〔2016〕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通知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97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率政策,结合市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市区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0.6%下调至0.5%。

 

新的费率标准于2016年2月1日起(所属期)实施。2015年10月1日起至新的费率标准实施之日前因费率调整而产生的收缴差额,对多缴的用人单位可在2016年3月起向地税部门办理申报缴费时予以抵缴。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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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