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沧人社字〔2016〕19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23号)规定,现对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产假30天。

 

二、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

 

延长产假期间,机关和财政金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8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沧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