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琼人社函〔2016〕373号


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你局《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琼社保〔2016〕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2016年1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及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取得生育服务证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可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此复。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28日


来源: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