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2015年)

湘人社发〔2015〕7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党的十八届#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的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 70号)要求,根据我省生育保险基金实际情况,经研究,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统筹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我省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在促进女性平等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 ,维护女职工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地区间发展不平衡 ,基金结余偏多,待遇支付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对基金结余多的统筹地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一个重大举措 ,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促进就业稳定 ,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要意义,确保政策按时落实到位 ,取得实效。

 

二、规范待遇,认真测算,合理控制基金结余

 

各地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 ,统一生育医疗费用支付项目、范围和标准 ,规范生育津贴发放 ,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要确保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偏低 、参保人员负担较重的统筹地区,要适当提高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型测算 ,在确保生育险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 。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各地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统筹地区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 险基金预算 ,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要通过提高统筹层次 ,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 ,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力求基金平衡。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统筹地区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 、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实施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研究落实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措施。符合降费率条件的统筹地区应于9月底以前发布降低费率的实施方案,以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不符合降费率条件、生育保险费率高于0.5%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政策、待遇标准以及基金运行测算情况向统筹地区政府报告 ,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要加强降低生肓保险费率的宣传工作 ,向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和广大职工讲清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大意义,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 ,做好人口出生形势的分析和预判。各地在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进行沟通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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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