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 关于我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告(2015年)


肇庆市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意见》(粤人社函[2015]2109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肇府函[2014]376号)规定的我市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降低为0.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24日


来源: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