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关于降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2015年)

筑人社通〔2015〕160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有效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20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0.7%降低至0.5%,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15日


来源: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