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 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证收费率的通知(2015年)

清人社〔2015〕199号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意见》(粤人社函[2015] 210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费自原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征收发为按照职工工资总额0 5%的比例进行征收。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7日


来源: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