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口市调整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规定的通知(2012年)

营人社发〔2012〕7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及各分局、建设企业社会保险办、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国务院令619号)的规定,现将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参保企业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凡缴费满6个月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执行时间从2011年10月1日起。

 

二、参保单位中,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且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企业参保女职工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执行时间从2011年10月1日起。

 

三、女职工生育时,由原规定的90天产假改为98天产假;由原规定女职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4天改为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由原规定女职工怀孕满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30天改为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执行时间从2012年4月28日起。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来源: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