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文政发〔2006〕81号


(2006年10月13日文山州人民政府文政发[2006]81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医疗费用以及男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财政、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内做好相应的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由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内选择,并与其签订管理服务协议。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优惠利率计息,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企业生育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生产性、非生产性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办理登记、申报缴费手续。用人单位依法变更、注销,应在宣布变更、吊销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报告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如基金支出大于收入,由州劳动保障局报州政府批准后调整下年度缴费比例。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其它收入。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生育保险费。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至补缴之日止,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一)女职工生育休假期生活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女职工计划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

 

(四)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五)男职工配偶符合条件应补助的费用;

 

(六)按当年收取基金的4%用于经办机构调查取证及政策宣传培训费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六个月以上的;

 

(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第十三条 符合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八条、《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休假期,计划内妊娠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休假期生活津贴,其中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得享受生育休假期津贴及报销相关费用。休假期生活津贴,按照其生育前一个月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平均基数,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 按照“结余归己、超支自负”的原则,生育保险费用实行包干使用。其标准为:

 

(一)顺产,每人支付840元;

 

(二)难产,每人支付1320元;

 

(三)剖腹产,每人支付2440元;

 

(四)计划内妊娠自然流产,每人支付300元;

 

(五)计划内生育或流产,因非医疗事故死亡,一次性发给善后补偿费2600元。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无稳定劳动收入(须有社区、乡镇证明,并经州、县经办机构调查认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照女职工生育、手术费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手术用药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费用。

 

(一)在生育年龄内实施永久性节育手术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再生育取出宫内节育器或者实施复通手术的;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后再一次怀孕做一次人工流产手术的;

 

(四)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后怀孕或者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做人工流产手术的;

 

(五)符合计生育政策规定,做相应手术,引发相应病症的。

 

第十六条 包干使用的生育保险费标准,视医疗、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适当调整。

 

第四章 生育保险支付

 

第十七条 职工领取生育休假期生活津贴、报销医疗费用,应在休假期满和手术后一个月内,向当地经办机构提交下列相关证明办结费用报销手续。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当地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证》;

 

(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单据;

 

(五)生育过程中婴儿死亡定点医院证明;

 

(六)《文山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四份;

 

(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八)医疗机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的项目证明。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收到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后十日内办结费用结算手续。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月起,停止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待遇。休假津贴、生育及手术费用报销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有违反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情形,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该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该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缴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用人单位、生育职工或亲属、定点医疗机构或工作人员、经办机构或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该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文山州人民政府文政发〔1997〕98号文件《文山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与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商解释。


发布:200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