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规范生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4〕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规范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生育津贴是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产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工资收入的替代。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规定的产休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但与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其中:

 

一、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

 

二、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单位补齐。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4月8日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