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关于转发《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2015年)

川人社发〔2015〕3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国家新的生育政策,认真测算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合理确定费率。

 

二、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大于9个月支付额度的统筹地区,缴费费率原则上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含0.5%);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的,在制定预警方案的同时,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适当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基金安全。

 

三、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是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当降低费率政策的有力保障。尚未实行市(州)级统筹的地区,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市(州)级统筹;实现调剂金制度的市(州),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快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管理。

 

四、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措施,符合降费率政策的地区,应尽快拟定本地区生育保险费率的具体标准,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9月15日前,各市(州)要将贯彻执行降费率政策情况报人社厅、财政厅。

 

省人社厅联系人:邓利军

联系电话(传真):028-86111639

省财政厅联系人:吴军

联系电话(传真):028-86723068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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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