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5年度连云港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江苏省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连云港市实施细则》(连政发[2005]194号)规定, 调整2005度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2005年6月30日前按规定领取定期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人员,只调整生活护理费,养老金按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

 

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2004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5.25%,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1.2%。按上述公式计算,本次调整系数为:1.1104。

 

三、执行时间:

 

上述调整标准执行时间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四、各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调整。


来源: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6-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