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06年度连云港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连云港市实施细则》(连政发[2005]194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市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2006年6月30日前按规定领取定期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人员,只调整生活护理费,养老金按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

 

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8.33%,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2.0%。按上述公式计算,本次调整系数为:1.1343。

 

三、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043元。

 

四、各县根据省政府令第29号精神,确定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年度调整标准,及时做好调整工作,今后市劳动保障局不再为此下文。


发布:200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