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 关于部分行业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7〕12号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行业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73号)规定,为了促进用人单位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现就部分行业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所属二级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川劳社办[2004]73号文件确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

 

二、参保单位所属二级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按以下办法进行费率浮动:

 

(一)以参保单位上一期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总额占同期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例,确定省本级参保单位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档次。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总额超过缴费总额的180%的,缴费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50%。

 

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总额超过缴费总额120%至180%的,缴费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20%。

 

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总额超过缴费总额80%至120%的,缴费费率不变。

 

4、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总额为缴费总额50%至80%的,缴费费率下浮支基准费率的80%。

 

5、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总额低于缴费总额50%的,缴费费率下浮到基准费率的50%。

 

(二)按照参保单位的二级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和参保单位费率浮动的档次,确定其二级单位浮动费率。

 

三、首次费率浮动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后费率浮动每两年一次,根据参保单位两年内基金实际支付总额占实际缴费总额的比例确定。费率调整时,单位参保缴费不满一年的不参加当期费率浮动。

 

四、参保单位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档次,由省社保局按照本通知规定审核确定。

 

五、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7-01-12